延误治疗属于医疗过错吗?错误治疗的责任有哪些?
01导读: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虽说是构成医疗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的界定范围不一。就以延误治疗来说,虽说会造成医疗纠纷,但它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呢,很多人都弄不明白。那么,2018年延误治疗属于医疗过错吗?错误治疗的责任有哪些?医院误诊产生的巨额医疗费谁负担?
2018年延误治疗属于医疗过错吗?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误诊误治往往被认定为医疗过错,如果对患者造成明显的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了。
误诊误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错误诊断、延误诊断(亦称漏诊);错误治疗、延误治疗。它们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参予度是不一样的。
1、 错误诊断。医生做出的诊断与疾病的本质属性不相同,也就是说,医生运用各种检查仪 器和手段,未发现或者未找到真正的疾病而诊断为其它疾病。例如:实为肝硬化,诊断为肝炎。实为胰腺炎,诊断为胃肠穿孔。错误诊断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与延误有效治疗结合起来。此种情形的意义在于原有疾病得不到治疗,有的继续发展变得趋重,早期能治疗的疾病由于延误治疗时机变得不能康复或者死亡。损失了患者的钱,不能使疾病得到有效治疗,属于医疗过错。
2、延误诊断。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有一个时限,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限内不能明析诊断的,必须向患者或者家属履行告知、建议转院的手续。如果一味观察,延误了正确治疗属于医疗过错。
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中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门诊医生对于病人经过一次初诊、两次复诊仍不能做出诊断的要报上级大夫诊治。对于住院病人,观察治疗不得超过三天。也就是说,对于住院病人一般应当在三天内做出诊断。如果超过三天仍不能做出诊断,应当履行转院告知手续,征得家属同意。如果不履行转院告知,超期观察延误了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要承担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责任。
误诊误治较少鉴定为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一般根据参予度不同鉴定为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等。
综上所述,延误治疗属于医疗过错,但若是由患方所致的延误治疗主要责任就不在医方,同时如果是由医方延误治疗所致严重后果的则应归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告知患者病情的义务,对于难以诊断的应告知上级医师。
错误治疗的责任有哪些?错误治疗需要甄别医疗机构到底是否有过错,才能判断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家属可以到卫计局反映问题,或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医院误诊产生的巨额医疗费谁负担?患者入院两年死亡,经鉴定医院诊疗行为不当。
2011年4月6日,林某因呕吐、胸闷、意识丧失摔倒被送至北京某医院急诊就诊,后入院治疗。2013年1月,林某在长期治疗后死于该医院。林某家属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主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其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林某死亡原因为小叶性肺炎伴多脏器萎缩,功能衰竭,其中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在导致林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参与度数值为40%-60%。最终法院判令该医院构成侵权,对林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此后,该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主张林某住院两年期间仅交纳医疗费4万元,尚拖欠医疗费134万元,医院在其住院期间曾与其商量解除医疗服务合同,但家属拒不同意,现林某已经去世,要求其家属负担全部医疗费。
【评析】
患者拖欠医疗费,医院能否解除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医方的行医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为使命。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应以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判定标准。只有对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住院治疗已无必要,即使合同解除也并不损害患者健康,医院才可以以其长期拖欠医疗费为由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而对于患病未愈,尤其是一旦出院即面临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医院不得因其拖欠医疗费为由而随意解除合同。
本案中,林某入院时病情已较为危重,虽然其在两年住院期间仅交纳了4万元医疗费,尚拖欠巨额费用,但在其病情较重、家属亦不同意出院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单方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责令其出院,只能进行积极治疗。
医院诊疗行为有误,医疗费怎么算?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必然导致医疗费用的不断产生,该费用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但如果医疗机构在此期间存在诊疗行为不当,造成患者病情加重,那么该医疗费如何负担呢?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病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项赔偿比例。因此,在本案所涉及的前一个诉讼,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生效判决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考虑到林某自身的病情发展亦是导致其死亡结果不可缺少的因素,最终认定由该医院对林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医疗经费的充足程度密切联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医疗机构的财产权益、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息息相关,如果由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即认定由医院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长期正常有序发展,也会影响到患者的整体利益。因此,本案医疗费的负担问题,本质上与前一案件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系基于同一医患关系、同一医疗诊治行为而产生,在确定医疗费的承担份额时仍应结合医院的主观过错程度、与林某死亡的因果关系等做出判断,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林某家属承担40%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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