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分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并,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4:19:58 13782

黄某2009年1月入职A家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黄某在该公司工作2年后,由于该公司业务增长需要增加公司的产品线,公司决定与另一家B家具有限公司合并,组建一家新的AB家居有限公司。在AB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人事部要求与黄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新公司所提供的薪资福利明显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黄某拒绝重签劳动合同。在公司施压后,黄某无奈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AB公司继续履行黄某与A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庭支持了黄某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形。

(1)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合并方式,被吸收单位消灭,吸收单位仍然存在。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原有两个用人单位同时消灭,新的用人单位产生。

2. 分立。是指用人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用人单位。与合并相类似,分立也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

3. 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当然,某些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2)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1. 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前后,均要厘清并明确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论用人单位是合并还是分立,均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新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承接的问题。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三方关系的处理方式,就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

首先,因为新用人单位需要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合并、分立前后用人单位应维持人力资源资金投入的稳定,以免新公司成立后出现扣减劳动者工资或遇强行要求与劳动者重新订立降低工资待遇的劳动合同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

其次,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时,必须处理好本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在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履行事宜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出现各种纠纷。

2. 如出现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劳动者应该冷静理智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在发生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强行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该详细了解清楚新合同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有无变化,如用人单位是降低工资待遇标准的,有权要求拒签。

其次,在发生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态度仍旧强硬,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是要注意被申请人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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