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延伸阅读
赞助链接
推荐其他文章
- 枉法仲裁罪2023-02-20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23-02-20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23-02-20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2023-02-20
- 玩忽职守罪2023-02-20
- 商检徇私舞弊罪2023-02-20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023-02-20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023-02-20
- 放纵走私罪2023-02-20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2023-02-20
- 商检失职罪2023-02-20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