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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